彭氏志上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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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 2014-01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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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潮州知府的司法业绩

身为潮州府的知州也是知府的司法行政长官。州设通判司和通判长,担任日常的司法理刑事宜。

震峰彭公判案依法抱智,公正严明。彭公赴任潮州,这里的士农工商感到他有如旭日高悬,神判的名声早已深埋于百姓心中。

震峰彭公在通判司经常反复强调:“办案要注重收集证据,注重调查研究,杜绝逼供讯。”做到“该死的求生不得,不该死的求死不成;不枉冤一个好人,不放过一个坏人。”对民事诉讼反复强调铁证是山,证据是判定案情的依据。证据包括:物证、书证、证人、证词、被害人陈述;被告人供述和辨解;鉴定结论,勘验、检查笔录等等。

中国向来以农业为本。因此办理刑事案件,原则上尽量避开农忙季节,不能因拘传、审讯而误农时。潮州通判司明确规定:“每年清明至农历十月十五日正是农忙之时,除谋反、判逆、盗贼、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大案件,经查有实据者照常受理外,其他家庭财产继承以及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纠纷等细事,一概不准受理。”

清理前任知州的积案,审理冤假错案,重视新的诉讼案的判决,是震峰彭公

到知潮州八年的司法重任。彭公在维护北宋的专政制度,调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,维护潮州社会稳定与发展,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,使一个百姓安居乐业,繁荣富强的新潮州,呈现在北宋王朝的东南海疆上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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